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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签名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来源: 安徽日报时间: 2018-03-12

  案例

  老赵是一名大学退休教师,在退休前,他经常用电脑写作教案、书稿、论文等材料并进行打印。老赵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接受各种约稿,每天双手不停地敲击键盘。老赵对洗衣做饭等家务可以说是一窍不通,老伴又于十年前去世,所以他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儿女婿负责。2016年3月,老赵感觉自己身体可能出现了大问题,于是就安排起自己的后事来,其中就包括打印了一份遗嘱。老赵在立遗嘱时,考虑到女儿经济困难、住房紧张,而且自己一直很疼爱女儿,女儿对他也十分孝敬,就写明他的一套房产由女儿继承,80余万元的存款由女儿和儿子小赵各继承一半。该份遗嘱虽然是老赵用电脑打印的,不过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指印,也注明了日期。 2018年1月,老赵因病去世。料理完老赵的后事后,小赵提出尽快分割老父亲的遗产。此时,妹妹说父亲留有遗嘱,应按遗嘱办。小赵看过遗嘱后,说遗嘱是打印的,在法律上无效,父亲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那么,有老赵签名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说“法”

  该份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一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由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是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鉴于人们日益习惯于用电脑撰写和打印文字材料,打印遗嘱很常见,因此不能一概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而应当将打印遗嘱视为 “亲笔书写”,并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只要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会使用打印机等,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就应当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

  结合本案,老赵会使用电脑和打印机,他亲自打印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老赵的儿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遗嘱是违背了遗嘱人老赵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会确认该份打印遗嘱具有相当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潘家永)

责任编辑: 杜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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