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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领了受伤期工资,还能再获赔误工费吗?

来源: 新民晚报时间: 2018-03-14

  张先生在车祸中受伤,在伤病期间领取了单位的伤期工资,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误工费,这样的拒赔是否合理呢?法援律师最近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不久前,张先生骑电动车至徐汇区高安路附近时,被一辆小轿车碰撞,导致脚踝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先生右下肢事故伤,后遗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调养90日,护理60日。

  在后续协商理赔过程中,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与上海某事业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其工资卡流水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张先生自2008年5月起在该单位工作,事发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300元,自2016年8月起直至病愈上班之日止,单位每月照常支付工资。单位保留张某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对其受伤期间已发放工资的偿还权。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张先生没有实际误工损失,不同意再赔偿误工费。

  张先生咨询“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后,法援律师认为误工费问题有很大的争取空间,建议通过诉讼尽可能最大化地维护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张先生的工资卡流水显示,其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尽管单位证明该工资系先行垫付,后续肇事方赔偿后仍需返还公司,但截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张先生已领取的受伤期工资尚未退还单位,至于将来是否会返还单位,属于尚未发生的不确定事实,故不能重复获得。

  法援律师则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张先生单位对其支付的受伤期工资,不能减免肇事司机作为第三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单位出具证明,明确表示他获得侵权赔偿后,该垫付工资需偿还单位,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张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获得赔偿后,是否必须一定返还单位,系另外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与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无关。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大化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李一能

  “新民交通法援”是《新民晚报》旗下“公益法律服务新媒体”,专注指派优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法律服务,承诺不向伤者收取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由肇事方承担律师费。

责任编辑: 杜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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