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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卫话举报|打击网络谣言,我们在行动

来源: 天津辟谣发布时间: 2022-07-08

天津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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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谣言掺杂在海量信息中,污染网络空间、误导公众舆论、损害网民权益,严重的甚至破坏经济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打击网络谣言是社会各界共同心声,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什么是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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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谣言是指网上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主要涉及时事政治、党史国史、食药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政策、突发事件、科学常识等多方面内容。有的网民随意发布不实信息,罔顾法律、造谣传谣,严重误导舆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有的网站平台充当“黑嘴”,恶意编发谣言,博人眼球、敲诈勒索,破坏社会和谐安定、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网络释义)

  有哪些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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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提供了对谣言进行规制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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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其他相关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诽谤罪(第24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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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19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对谣言进行处理,任其发酵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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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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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而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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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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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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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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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的违法信息。第21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何举报谣言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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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网上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不随意转发,疑似涉津谣言线索要主动向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2-88355238

  举报邮箱:tjjubao@tj.gov.cn

  举报网站:网站首页可找到“谣言线索提交”按钮及“新冠肺炎疫情谣言线索专项”举报入口,即可进行举报。网址:www.qinglangtianjin.com或www.津小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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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小程序搜索“天津举报”微信小程序,找到“谣言线索提交”按钮及“新冠肺炎疫情谣言线索专项”举报入口,即可进行举报

  提示广大网民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辨别能力,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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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闫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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