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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七起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 网信新疆发布时间: 2022-09-29

网信新疆

  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投入战“疫”行动,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故意编造、散布涉疫谣言,煽动极端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胡某寻衅滋事案

  2022年9月10日网民举报胡某(32岁,活动地:伊犁州新源县)利用互联网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煽动极端对立情绪,并被大量传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胡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马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9月2日,网民举报马某(33岁,活动地:伊犁州新源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案例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韩某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案

  2022年9月4日,网民举报韩某(27 岁,活动地:伊犁州新源县)利用互联网在社交平台频繁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韩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案例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柳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9月5日,网民举报柳某(33岁,活动地:伊犁州伊宁县)利用互联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柳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案例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高某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案

  2022年9月6日,网民举报高某(32岁,活动地:伊犁州霍城县)利用互联网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案例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网民夏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2年9月7日,网民举报夏某(24岁,活动地:伊犁州霍城县)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案例七、乌鲁木齐市网民马某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案

  2022年9月10日,网民举报马某(33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在某短视频评论下发布不当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传防疫政策。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再次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对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对恶意煽动极端情绪、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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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91-2384777

  邮箱:jbzx@c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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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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